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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5-13 22:3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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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of Ethmic Minorities’Relics,英文缩写为CAPEMR。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与专业性兼有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海内外关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事业的人事和团体的作用,吸引海内外各界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的支持,以推进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发展,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国民族文化遗产作贡献,为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本团体在开展活动中,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为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服务为中心,开展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征集和民族传统工艺的传承开发工作; 二、作为非政府组织,本协会积极同国内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及各界人士建立友好交往,展开协作交流。通过互访和联合考察,进一步增强保护中国民族文化遗产的科学性,为保护好民族遗产做出贡献; 三、组织少数民族文物、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学术讲座和教育培训,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知识和民族文物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意识; 四、为会员进行学术研究提供服务; 五、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力量,争取海内外社会各界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 六、表彰奖励积极参与和支持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的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文物的学术研究、宣传、普及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和单位 三、民族文化活动或民族文物管理方面的杰出工作者 四、向本团体捐赠人民币壹万元以上或同等数额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五、为本团体筹集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上或同等数额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团体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为本团体筹集吸引资金; 七、推荐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本团体的工作和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凡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处理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如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领导成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但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义的落实情况,处理的相关重大事务;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收入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两权两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经2010年9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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